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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12月8日起实施《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

所属分类:时事聚焦    发布时间: 2021-11-14    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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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《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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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便函〔2021〕33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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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县(自治县)生态环境局,重庆高新区、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,两江新区分局,各有关单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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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重庆市《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,于2021年9月8日发布,该标准是强制性标准,标准编号:DB50/848-2021代替DB50/848-2018,自2021年12月8日起实施。该标准*发布于2018年,本次为*次修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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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请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和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该标准实施。标准内容可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查询和下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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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特此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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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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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21年11月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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